避免金控資本虛增 子公司投資母公司得從資本中扣掉
金管會將預告金控資本適足率管理辦法,明訂子公司不得投資金控母公司的資本工具。圖/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10日宣佈,金控發行的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等資本工具,若是由子公司或被投資事業持有,將減損金控用這些資本工具作爲合格資本的實質效益,爲了避免金控虛增資本,必須將這部分扣除。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已清查過一次,金控旗下子公司或具重大影響力的公司目前都沒有投資金控的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所以新法規上路將不會有緩衝期,就等60天預告、且完成修正後上路。
金管會表示,這是參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研擬「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8條及附表三修正草案,將預告60天后,決定上路日期。
這次共有兩大修正重點,一是兩類資本必須排除,第一類爲金控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被投資事業或金控的子公司,持有金控發行的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等資本工具,金控在計算合格資本時,應視爲未發行,也就是要扣除。重大影響力是指持股20%以上、或金控子公司是持股25%以上或指派過半董事、有人事權、編合併報表等。
第二類其他有減損金控以該資本工具作爲合格資本的實質效益者,則推定爲金控未發行該等資本工具。金管會表示,即未來實務上金融檢查,若發現不是屬於子公司或重大影響力的公司,但會減損金控的合格資本效益者,也會予以扣除,即持股或控制力可能是在臨屆值的公司。
第二項修正是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會計」,及參考2020年1月14日修正發佈「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自有資本法定調整項目的規定,有關金控公司的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應扣除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的計算,明定無形資產包括以無形資產爲租賃標的的使用權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