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這些“坑”!成都發布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明明是“格力”

到貨卻是“東寶”

2023年,消費者田女士在名爲雲城家電小店的網店中選購空調,根據產品宣傳頁介紹選中格力品牌空調,收到貨後竟然是DB(東寶)空調,客服以分系列售賣爲由,不予承擔其退貨運費。田女士認爲這是商家在耍花招,故意誤導消費者,因此向成都市消委會進行投訴。經市消委會調查協商,商家同意承擔退貨運費。

四川錦東律師事務所董詩姮律師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本案中,商家的行爲實質是利用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引導消費者點進消費頁面進而銷售其他品牌商品,使消費者產生一定錯誤認識,消費者有權向商家主張解除購物合同,並由商家承擔退貨所產生的成本。

花一萬多購買“情感課程”遇退費難

消委會呼籲及早出臺相關行業標準

2023年9月,消費者張女士向錦江區消委會投訴成都市愛樂空間百盛科技有限公司。她稱,該公司在“小黑屋”對其洗腦長達5小時,並誘導其使用花唄信用卡等,簽下9880元的愛渡高端情感服務合同。之後,又在疑似關聯公司的連環“PUA”下交了6600元上課,前後共繳費16480元,商家未出具任何收據或發票,後張女士要求退費。接到投訴後,消委會立即開展調查,約談公司,組織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退費10800元。

四川聯一律師事務所李馳律師表示,本案中,經營者將消費者“關小黑屋”的行爲涉嫌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作爲合同提供方,隱瞞合同重要條款且未盡提請注意義務的行爲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同時,在收款後拒不開具發票的行爲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的規定。

成都市消委會表示,情感挽回服務的出現,是一種新型消費,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們在心理援助和情感撫慰方面的消費需要。因其服務帶有一定精神性,客觀上存在服務指標不好量化、合同約定不易明細、服務效果不好衡量,主觀上則存在消費者情感失落之下放大心理期待等問題,從而引發消費爭議。成都市消委會呼籲及早出臺行業相關標準,規範市場主體准入和從業人員資質審覈。同時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避免心理失衡、情緒衝動之下落入陷阱。

拍完照才被告知只給兩張照片

律師: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消費者羅先生在彭州市鉑之爵攝影有限公司給孩子拍完照後,才發現只有兩張照片,商家也不給底片。

羅先生稱,拍攝前商家並未告知是否贈送數碼底片,也沒跟他籤合同,孩子到店拍照時,商家仍未告知數碼底片是否贈送,拍攝完成後才告知只給兩張照片,其餘的要按80元/張的價格收取底片費用,並以《套餐概覽》中“底片不送”作爲憑據。經彭州市消協調解,被投訴商家同意免費贈送羅先生12張數碼底片。

北京首信(成都)律師事務所吳餘茹律師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本案商家在提供服務前未明確告知羅先生數碼底片的收費情況,直到拍攝完成後才提出底片需支付額外的費用,使得羅先生在選擇服務時無法全面瞭解服務內容和費用,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市消委會表示,攝影服務中存在一些消費陷阱,比如道具付費的隱形消費、限制底片張數的低價套餐等。消費者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提前瞭解市場行情、價格、服務質量等信息,選擇信譽口碑好的經營者。在攝影服務開始前與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服務內容細節,把口頭約定寫進合同補充條款中。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編輯 陳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