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付不起昂貴醫藥費 醫師宜否逕謂「沒藥醫」?

▲ 全民健保財務缺口如何彌補及是否調漲保費之議題,衍生諸多健保給付制度良窳之檢討。(圖/記者洪巧藍攝)

● 謝碧珠/自由言論者

邇來,全民健保財務缺口如何彌補及是否調漲保費之議題,甚爲火熱;同時,也衍生諸多健保給付制度良窳之檢討。論者指出,有病人因無法負擔昂貴醫藥費,醫師逕以「沒藥醫」來回應之情事 。此一現象,令人質疑「病人知情權是否受到侵害?」之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首先,參照上開說法,泰格莎肺癌標靶療法之療效已非常明確,雖自費一個月高達12萬,惟仍應屬可能治療方案之一種選項。從司法實務而言,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臺上字第734號民事裁判裁判意旨,按《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81條規定,係爲尊重病人對其人格尊嚴延伸之自主決定權,透過醫師或醫療機構其他醫事人員,對各種治療計劃之充分說明,共享醫療資訊,以選擇符合其最佳利益之醫療方案,或拒絕一部或全部之醫療行爲。次查,91年1月16日修正公佈新增《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考其立法理由謂:「爲保障病人及其家屬知的權利,規定醫師有告知病情等事項之義務」。可見依我國現行《醫師法》及《醫療法》等法令規定,系採「保障病人知情權主義」。

▲ 我國現行《醫師法》及《醫療法》等法令規定,系採「保障病人知情權主義」。(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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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鑑於醫學技術日新月異,苟醫師採用之醫療方式並未違背醫療常規,且可預期於醫學實務上產生一定效果時,要難認爲醫師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醫上字第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醫上字第5號等民事裁判要旨以析,按《醫療法》第82條規定,已明確將醫療行爲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限於因故意或過失爲限,醫療行爲自無《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之適用。職是,就病人知情權發端,探究過去司法實務上關於醫療責任之爭議,主要偏就積極醫療行爲之責任以論,對於類似上揭輿情所稱,針對療效已非常明確之療法,醫師因認費用太高病人付不起,便逕稱「沒藥醫」,亦即消極地不告知病人或家屬醫療資訊等等的「不作爲」作法,無異於斷送了病人可能治療疾病的生命權之爭議,則未見論及。

基於保障病人知情權主義,相對醫師之告知義務而言,醫師應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權,包括是否接受某種治療的權利。若醫師因爲藥費高昂而選擇不告知病人有效療法,無異剝奪病人做出知情選擇的權利,自亦與醫師告知義務有悖。又基於憲法平等原則,病人接受醫療機會理應也是平等的,是無論病人是否能負擔高額的藥費,亦應有機會獲得所有可能的治療選擇權,縱令其經濟條件有困難。再者,醫師的專業操守要求他們在提供治療時應秉持倫理標準,尊重病人的自主決策權。對病人隱瞞昂貴藥費的療法,不僅可能違反法律規定,也有悖於醫學倫理。

▲ 醫師應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權,包括是否接受某種治療的權利。(圖/Pixabay)

大體而言,針對醫師就其所知之一種療效非常明確的療法,若因認病人付不起昂貴醫藥費,便逕謂「沒藥醫」,其法律責任如何?誠尚乏司法案例。亦即,若醫師不將相關療法等資訊告知病人,是否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進而具有過失,乃至應就此部分負侵權行爲過失責任?恐非無可議之處。其次,就司法之證據法則之觀點而言,病人在舉證醫師故意或明知,甚至相關療法之療效對其病情之作用等關聯性均有相當大之困難度。

綜上,在全民健保財務資源有限之前提下,現行醫療制度的實踐,的確存在法律、健保資源配置、病人基本人權與醫學倫理衝突的困境。惟以病人知情權爲基礎,無論病人之經濟狀況如何,縱令健保資源無法充分滿足,但理應亦均有得到所有可能的醫療選項資訊的權利。醫師若刻意隱瞞因費用高昂而可能有效的治療選項,不但是對病人自主權的不尊重,也與醫師的告知義務有悖。此外,這種做法也可能加劇社會不平等,使得經濟條件較差的病人更難以獲得同等的醫療機會。爰呼籲主管機關宜強化建構一個更公平和透明的醫療環境,尤其是在處理昂貴治療時,仍應尊重和保護病人的知情權,特別是必須給予病人完整的醫療資訊,以促使其做出知情的醫療決策。此外,在解決方案部分,值此資通訊發達的網路時化下,建議主管機關宜設立更多與時俱進、公開且有系統化的醫療資訊資料庫,以便利病人對於病情及相關治療方法、療效或用藥有疑慮時,有更多具權威性及可靠性的官方資料可供查詢。

▲ 在處理昂貴治療時,仍應尊重和保護病人的知情權。(示意圖/中山附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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