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遭長媳長孫家暴 老董收回股份挨告僞造文書

高雄某鐵工廠高齡96歲遊姓老董不滿長媳長期家暴他,持假資料變更股權,收回給長媳和長孫繼承的股份挨告。高雄地院認定遊男涉犯僞造文書罪,但考量他年事已高,歷經開庭訴訟的辛苦,依法免除其刑,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高雄某鐵工廠高齡96歲遊姓老董不滿長媳長期家暴他,持假資料變更股權,收回給長媳和長孫繼承的股份挨告。高雄地院考量遊男一手創辦公司、年事已高,雖涉犯僞造文書罪,但歷經開庭訴訟的辛苦,依法免除其刑,可上訴。

遊翁1966、1986年分別開設鐵工廠、工業公司,2015年擔任兩家公司的董事長迄今。遊翁將家族企業股份各分給2個兒子、各1000股,再由2子分別分給各自的配偶和子女,長子過世後,股份就由長媳和長孫繼承,長媳持有鐵工廠、工業公司股份540股、300股,長孫持有鐵工廠、工業公司股份230股、110股。

2018年8月,遊翁涉嫌未經長媳及長孫同意,持假資料到經發局辦理變更,私自將兩人的股份轉到自己名下,變成自己持有鐵工廠770股、工業公司440,變更結果公告在「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上,市府經發局事後還發函確認持股變動。

遊翁的長媳和長孫發現持股歸零,怒告遊翁僞造文書,但遊翁否認自己的犯行,強調公司都是他獨資創立,是家族企業,沒有股票上市,所有事情都是他一人經手處理,此案股份都是他借名登記在長媳和長孫名下,實際上全都是他的股份,他有權做變更。

遊翁控訴,長媳及長孫要霸佔他的財產,言行破壞公司商譽,甚至不惜打他,他纔會做變更、拿回股份。

法官認爲,遊翁未經持股人同意就移轉股份,確實有犯意。但考量遊翁歷經刑事訴訟程序,應已心生警惕,辛勞一生不僅未能安享天年,反得與至親對簿公堂,所受痛苦,應不下於接受刑罰,依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避免無意義的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國民法感情,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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