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線‧上-土建融5大管制令 讓建商挫咧等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公會龍頭楊玉全表示,不少建商對於銀行最新實施須存足5成自備款到銀行專戶,纔可獲撥土建融,以及建商必須與銀行指定的建築經理公司簽署續建承諾,這兩大新制,爭議和疑慮最大,一旦愈來愈多公股行庫、民營銀行實施,壓垮房市的最後一根稻草一落下來,小建商勢必首當其衝。
另外,房地產業者也認爲,「續建承諾≠完工承諾」。地政專家表示,續建承諾只是受託者或融資銀行委請建經公司評估是否續建,而續建資金纔是關鍵,現在工料雙漲到高峰,找其他建商接手續建的難度也提高,因此「續建承諾」跟「完工承諾」是兩碼子事。
天時地利不動產顧問公司總經理張欣民指出,強制委請建經公司續建來解決爛尾樓的機制,基本上是行不通的,原本建經公司是特許行業、須有銀行轉投資,不過「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2003年退場後,現在建經公司是沒有門檻的,資本額只100萬就可以成立,此後坊間已出現大大小小非常多建經公司,建經公司財務能力能否有續建能力是要思考的。另外,是否有建商願意承擔比二、三年前更高的發包成本,接手續建難度更高。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秘書長於俊明主張,「續建承諾≠完工承諾」,主要有四大理由。首先,一旦啓動續建,受託人必須籌措續建的融資,承擔提供續建融資的信用風險、清償積欠融資或利息等責任風險也因此提高,因此我國信託業在規劃不動產開發信託案時,不會納入續建機制的條文。
其次,找到下一手金主、取得續建資金,纔是能夠完成續建的基礎,承諾續建者能否取得續建融資也是關鍵。此時就要看兩個條件,一是若信託業者擔任續建機構,依信託業法第26條第2項,信託業在辦理以開發爲目的的土地信託業務時,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以取得續建資金,但信託業者若以本身名義借入資金,就有還本、付息的責任,如此將大爲提高信託業者的財務壓力及經營風險,因此實務上並沒有信託業者願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協助續建的先例;二是若由建築經理公司續建,由於其資本額規模小,更不易取得龐大資金續建。
第三,續建機制,實務上通常是指受託或融資銀行委請建經公司評估是否續建,而非保證會續建到完工。
第四,依信託業法第33條規定,非信託業者,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的信託業務。而建經公司營業項目,不包括不動產信託,建經公司也不是信託公司,就算與信託業合作,但是否涉及經營信託業務,還有爭議。
除上述四大理由,讓續建承諾不等於完工承諾之外,更殘酷的現實,是到底有沒有下一手建商或信託者願意在營建成本居高不下之際,用現在營建成本,在無利可圖的前提下,來接手續建?有建商舉例,例如兩年前一坪發包價20萬元,若接手後現在發包成本至少要25萬元,加上缺工問題還是無解,金流面臨被斷鏈,房市買氣更大不如前,此時接手風險相對提高,若要硬推續建承諾,到底能承諾些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