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牟利廠商收賄逾600萬 中油2工程師重判定讞

中油大林廠工程師王福江、佘賜鴻涉嫌配合廠商圍標,收取回扣。法院依貪污罪分判12年、10年2月,均褫奪公權4年。(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前中油大林廠工程師王福江、佘賜鴻,辦理採購案時竟配合廠商圍標從中收取回扣673萬、155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將王、佘分別判刑12年、10年2月,各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全案定讞。

中油大林廠內油槽每5年就要開槽檢查,並更換槽內屬耗材的可撓性泡沫軟管及排水軟管,目前雖有美、法、德及大陸製造該類軟管,但中油公司各煉油廠儲存油品的浮頂油槽仍長期使用法、美製造產品。掌控美國軟管經銷權的馮男,遂與代理法國軟管的薛男談妥合作銷售共享利潤、壟斷中油採購案利益,並共組圍標集團。

檢調查出,馮、薛爲持續掌控利益,2012年吸收新法國品牌代理業者合作圍標,2014年又吸收大陸品牌代理商加入圍標集團,各公司以不參標、單純供貨、陪標等方式合作,製造競標假象。

2008年起負責辦理大林廠修護組泡沫軟管等器材採購業務的王福江,因與馮男結識,協議以材料未稅金額2%爲報酬,王制作採購估價單,按級呈報廠長、採購審議委員會,再由南部採購中心招標,共協助圍標集團拿下29個、總計逾4億元的標案,前後收取673萬賄款。

在2013年至2015年間負責油槽檢修工程及相關採購的大林廠工務組工程師佘賜鴻,爲獲取不法回扣,透過泄漏設計圖或限制性招標等方式,讓圍標集團取得4個、共1.45億元標案,佘也藉此前後4次共收賄155萬。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及高雄高分院二審審酌王福江是中油大林廠修護組工程師,佘賜鴻是中油大林廠工務組工程師,竟貪圖一己私利,就經辦之採購標案期約、收受相關廠商賄賂,所爲誠屬可議,應予非難。

合議庭將王福江依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9罪,判刑12年,佘賜鴻共犯4罪判刑10年2月,各褫奪公權4年,王福江犯罪所得673萬多元及佘賜鴻犯罪所得155萬多元分別沒收,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