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更有彈性!行政院拍板三大稅法修正:土地買賣1罰則改了

行政院院會今討論通過土地稅法、使用牌照稅法、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按「固定」比率及倍數裁罰之規定,修正爲按「彈性」比率及倍數,讓裁量權更有彈性。(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院會今討論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指出,本次調整是將按「固定」比率及倍數裁罰之規定,修正爲按「彈性」比率及倍數,讓裁量權更有彈性。

財政部說明,爲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該部擬具「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針對土地稅法,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度,修正爲「2%以下」。

針對使用牌照稅法,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轉賣或移用牌照者,其罰鍰裁處倍數分別由「1倍」、「1倍」、「2倍」修正爲「1倍以下」、「1倍以下」、「2倍以下」。

針對 菸酒稅法,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煙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之倍數由「1倍至3倍」修正爲「3倍以下」,刪除最低1倍之規定,同時刪除2002年廢止菸酒專賣制度過渡期間之罰則規定,而逾期繳納菸酒稅及煙品健康福利捐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迴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