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重大逃漏稅最高處1億罰金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提高逃漏稅罰則,由現行6萬元提高爲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且若是重大逃漏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並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爲「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爲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這次修法一方面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另一方面也加重逃漏稅罰則,適切兼顧維護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與國家債權,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表示,這次修法有「減負擔」、「護公平」、「齊時效」三大重點。「減負擔」部分,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爲「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爲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爲協助有繳納意願的納稅義務人繳稅,增訂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情形。
「護公平」部分,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爲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因目前檢舉案件獎金核發標準不一,爲求一致,修法後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另外,稅務人員、稅賦查覈人員配偶及三等親、依法執行勤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之人等,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齊時效」部分,對於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五年」或「無期限」,一律修正爲以十年爲限;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爲繳納的款項,例如爲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