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瑞月舞蹈社招標委外槓上北市府 文化部:可採限制性招標

蔡瑞月舞蹈社。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社」爲招標委外經營模式槓上北市府。蔡瑞月文化基金會今聲明批評市府違逆文資法第21條第4項規定,企圖以落後的「標案形式」,讓傳承團體陷入三年一次失去延續蔡瑞月精神與舞蹈文化的風險,北市文化局則迴應公開評選符合法規。針對雙方主張,文化部認爲,可採採限制性招標委託適當團體或個人,北市宜對外說明爲何仍選擇公開評選。

由臺灣現代舞先驅蔡瑞月創立的「蔡瑞月舞蹈社」,1999年公告爲臺北市市定古蹟。基金會表示,文化局多年來皆以招標委外方式經營,導致諸多矮化、限制及不當維修施作與指導,因此多次喊話要求北市府依文資法21條4項,以平等「合作」經營的行政契約,取代現行的委外經營模式,民間團體還爲此發動連署。

對於基金會訴求,北市文化局迴應,該市定古蹟於2006年5月29日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公開甄選委託「財團法人臺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經營管理,並在2015年重新甄選,迄今18年餘,文化部與基金會共同努力推廣蔡瑞月女士的精神與臺灣現代舞舞蹈史的重要場域。

委託關係將於6月30日屆期,文化局將依往例及原先委託法源規定,繼續辦理委託經營招標程序。文化局提及,北市其他重要文化場館與名人故居 如「紫藤廬」、「李國鼎故居」、「林語堂故居」等也皆以公開評選方式甄選營運單位,其中也會考量場館脈絡及精神,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不過,文化部另有解釋。文化部文資局長陳濟民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21條第4項精神,提供法源及鼓勵各管理機關得逕予委託與古蹟、歷史空間相關的公、私法人經營,以符合文資法「合作經營」精神,文資局也已經函示各管理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辦理,其中也可採用第22條採限制性招標,委託適當的團體或個人。

文化部表示,至於臺北市政府仍選擇以「公開評選」方式,宜由北市府本於權責清楚對外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