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半導體具互補性 臺韓所得稅協定生效

財政部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及相關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相互協議程序)等;以臺商取得韓國來源技術服務收入爲例,本協定生效前,臺商在韓國未構成其國內法規定之營業場所者,按服務收入總額扣繳22%(含地方所得稅);本協定生效後,臺商在韓國未構成本協定規定之常設機構(PE)者,該技術服務收入於韓國免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爲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本協定爭議時,得申請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例如跨國集團得依相關規定申請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消除因一方發起移轉訂價查覈調整產生之雙重課稅問題;或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BAPA),減少未來面臨任一方進行移轉訂價查覈風險,提升租稅確定性,降低跨境貿易或投資租稅障礙,有助深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關係。

財政部指出,依據我國經濟部統計,111年韓國爲我國第5大貿易伙伴,我國爲韓國第6大貿易伙伴;雙邊投資方面,截至112年10月,我商赴韓投資約29億美元,韓商來臺投資約17億美元。鑑於臺韓雙邊經貿關係密切,且在半導體積體電路及記憶體制造方面具互補性,本協定生效適用後,可提供雙方人民與企業友善租稅環境,有助雙邊人員、商品、技術及資本流動,強化供應鏈、產業合作與韌性,並進一步開拓雙方食品、觀光、健康醫療、美容美妝及遊戲等產業合作契機。

財政部強調,未來將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持續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籤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境外投資更完善租稅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