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原標題: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

爲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現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以下簡稱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二、本公告所稱境內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此期間行權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納稅人在2023年1月1日後行權且尚未繳納全部稅款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分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行權日起計算。

四、證券監管部門同稅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季度向稅務部門共享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信息,財政、稅務、證券監管部門共同做好政策落實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二條第(一)項。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核心區(海淀園)股權激勵分期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16號)。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