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清淤轉包違法遭批擺爛 水利署聲明該承包商將禁投標

立委踢爆曾文水庫清淤標案承包商,違法轉包獲取不法利益,經濟部水利署今聲明,查處後證實鴻欣公司確實違法轉包,將在政府採購公報中將其列爲不良廠商,一定期間內禁止其投標或決標。(示意圖/南區水資源局提供、張毓翎臺南傳真)

立委陳椒華今開記者會,批評光電業者蔡清旭承包曾文水庫清淤標案,轉給3家業者施作,賺取不法差價1.3億,未見經濟部有任何解約行動。對此經濟部水利署緊急迴應,經查承包商鴻欣公司的曾文水庫抽泥標案,確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轉包」情事,但因該法無罰則、無索回價金規定,因此會公告鴻欣爲不良廠商,禁止一定期間內參加投標。

陳椒華批曾文水庫清淤弊案,經濟部擺爛、不解約、不求償,水利署表示,經南水局積極查處後,最終認定鴻欣於「曾文水庫抽泥作業第三期」標案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轉包者」規定。

本標案包含衆多工作項目,其中抽泥項目預算爲每噸80元,鴻欣以每噸65.5元得標,原訂抽泥作業期限至2023年7月15日止,因配合水情需要去年11月9日起停止抽泥,並於今年3月1日結束合約。

未停止前的抽泥數量,由第三方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計量,之後計價付款均符合契約規定,水利署說機關權益無損。

至於轉包情形,南水局函請金融及勞保單位協助提供鴻欣交易及人員勞工保險相關紀錄,依4月28日其所提供「勞務抽泥清淤」及「抽泥船建造」契約資料,確實發現「抽泥船(3艘)」及「操作人力勞務」均委由宸峰公司承作情況,轉交承攬至爲明顯。

經南水局採購小組討論後,認定鴻欣轉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只是採購法除提報不合格廠商外,未規定轉包行爲罰則,另外契約也無繳回已撥價金的規定,無法據以執行。

但水利署指出,6月2日已發文鴻欣,20日內如無提出異議,就會在政府採購公報中把該公司列爲不良廠商,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爲決標對象,也無法分包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