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公司法第185條如何解?專家們這麼說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郭大維表示,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讓與」的主要部分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上,大多采公司所營事業不能成就說。有學者認爲,此說解釋過爲嚴格,恐限縮股東會介入空間;若解釋過寬,原本屬公司日常業務範圍之事項,均須經股東會表決,將侵蝕董事會的職權。

至於質與量分析則較有彈性,法院得依不同情形進行調整,但郭大維指出,此說具不確定性,交易相對人將更難認知何時其與公司所交易的財產,對公司有重大影響,而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會影響交易安全,因此個案進行訴訟時,可能因法院心證不一,而有不同的認定。

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則表示,目前實務上對於「主要部分」如何認定,未有一致的見解,建議以會計觀點,讓該條判斷標準能更具體化。

大尹法律事務所律師蔡宜芬認爲,以會計處理的角度出發,可以幫助法院作客觀判斷。她表示,是否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所適用的會計公報不一樣,相關會計科目、財務報表表達的意涵也不相同,以股權投資爲例,若此項目被放在業外收支,可視爲與本業無關。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蔡鍾慶說,「主要部分」認定應視各公司營業及經營性質而有不同,目前尚無法概括性釋明,實務上仍有待於法院認定;此外,他認爲面對這些議題時,應思考董事會與股東會的權責、公司治理及商業判斷法則引進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