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變更登記、檢驗不確實 化學槽車翻覆1死調查出爐
去年10月一輛載有漂白水的化學槽罐車行經臺2線貢寮區102公里處,疑逆向超車行經彎道未減速,整輛車失控翻覆,楊姓駕駛送醫不治。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公佈調查報告,發現車輛所屬的長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辦理罐槽體變更登記、檢驗人員執行車輛檢驗未依規定記錄、公路局未留存原道路設計圖資,不利道路養護作業。
運安會調查報告指出,事發車輛爲長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貨運曳引車拖運裝有次氯酸鈉罐槽體半拖車,去年10月12日於臺2線東向102K+047處,約以車速70公里駛入左彎道,車身大幅度向右傾斜後翻覆,並撞毀外側護欄後持續翻滾,最終停於路肩外側草地,曳引車頭嚴重變形,內部次氯酸鈉溶液泄漏流至雙向車道。
報告指出,事故車輛的罐槽體並非原竣工的罐槽體,長弘並未依規定辦理罐槽體變更登記。此外,檢驗人員執行檢驗作業時,在事故車輛罐槽體內部未有防波板情況下,仍於檢驗紀錄表填寫合格,與實車狀況不符;檢驗人員在竣工檢驗時,增加「防翻滾裝置」檢驗項目進行檢驗,但後續定期檢驗時卻未進行記錄。
報告也指出,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未留存臺2線原道路工程設計相關圖資,道路養護工程僅依道路既有狀況進行養護,可能使養護後的道路線形標準低於原設計標準,而產生潛在交通安全風險。
運安會認爲,依目前罐槽車的罐槽體定期檢驗機制,交通部許可的罐槽體檢驗機構無法有效察覺業者未依規定變更罐槽體情形;監理機關也無法有效監督該罐槽體檢驗機構執行檢驗品質,可能導致未依規定變更罐槽體的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影響行車安全。
再者,長弘將載運任務委託給金泰洋後,未有檢核機制對金泰洋的運作狀況進行確認,因此未能察覺如事故車輛超載、警示設施不足及未正確標示載運內容物等問題。
此外,事故路段的行車速限設定爲每小時60公里,已超過推估的道路設計速率,車輛以每小時60公里的速度行駛此平曲線路段時,可能會面臨側滑或側翻的風險。且事故車輛完成超車動作時,佔用對向車道最短行駛距離爲162至233公尺,對照事故車輛未能在劃設的125公尺行車分向線內完成超車,顯示該段行車分向線長度不足。
運安會建議,長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加強所屬駕駛員對於超車安全概念,避免進入彎道時,因超速或急轉彎操作發生翻覆狀況。另建立檢核機制,以掌握所委託的營運管理業者運作狀況,避免車輛發生超載、缺乏足夠警示設施及未正確標示載運內容物情形。
運安會說,社團法人中華勞動學會督導所屬檢驗人員於執行檢驗作業時,應依照檢驗紀錄表所訂的內容確實查覈,以確保罐槽體各部位狀況符合標準。另建議交通部,制定在不同設計速率下的最短可超車行駛距離,作爲連續禁止超車路段的最短間隔長度依據,以提升車輛超車時安全。
運安會建議公路局,強化經交通部許可的罐槽體檢驗機構執行罐槽體定期檢驗的查覈機制,確保檢驗人員可確實進行檢驗作業;檢視所轄雙向雙車道公路平曲線路段前的超車視距與允許超車路段行車分向線長度,確保提供足夠的安全超車距離,使超車車輛可於行車分向線內完成超車動作。
另運安會建議檢討公路系統基本資料庫各工程資料,評估補齊轄管公路道路工程及交通工程相關資料與圖說,以作爲公路養護及研擬改善計劃依據。並檢視所轄管公路設計速率與速限訂定適當性,若有速限高於設計速率需求,應確保各車型在速限內均能安全行駛,否則即應改善道路幾何條件或加強交通工程設施。
一輛載有漂白水的化學槽罐車去年10月行經臺2線貢寮區102公里處,疑逆向超車行經彎道未減速,整輛車失控翻覆,楊姓駕駛送醫不治。記者遊明煌/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