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昌平被羈押禁見 3委任律師涉違反律師法遭移送懲戒會

竹東鎮代會主席昌平(左)涉貪被羈押,檢方查出他簽名的便條是委任律師帶出傳遞。(羅浚濱攝)

陳昌平在看守所簽名指定鎮代陳達琳代理主席的便條,檢方查出是律見是由律師帶出傳遞。(竹東鎮代範國威提供/羅浚濱新竹傳真)

竹東鎮代會主席陳昌平涉嫌LED路燈貪瀆案,8日被羈押禁見,鎮代會出現他11日簽名指定鎮代陳達琳爲代理主席的便條,新竹地檢署指派檢察官調查發現,陳委任的周姓邱姓及張姓律師,涉嫌帶出及傳遞陳的簽名便條,20日將3名律師聲請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檢方指陳昌平委任的3名律師,違反律師法第43條第2項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規定,周姓律師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15條規定,且情節重大,因此將3人均聲請移送懲戒。

檢方偵查發現,邱姓、張姓律師在看守所接見陳昌平時,爲其傳遞該便條,濫用律師會面交往權,且逾越辯護目的,使陳昌平於羈押禁見期間仍可下達書面指示予代表會,影響人民司法公正觀感,戕害律師形象,應屬執行律師業務之不正當行爲。

檢方表示,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行爲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律師未得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爲受羈押之嫌疑人被告受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但與承辦案件有關書狀,不在此限。

檢方表示,周姓律師系該聯合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邱姓及張姓律師則爲該所受僱律師,周明知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5條規定,律師事務所負有監督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督導所聘僱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爲,竟仍授意邱、張2位律師傳遞交付前開書面資料,故均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