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 環團促納入環境及社會承諾

經濟部將在本月底拍板公佈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二期的選商規則。民間環保團體與學者19日行記者會,呼籲能源局在選商規則的履約能力審查程序評分標準內,應納入「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陳薏雲攝)

經濟部能源局將在本月底拍板公佈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二期的選商規則,民間團體與學者19日舉行記者會,呼籲能源局在履約能力審查程序評分標準內,納入「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包括與利害關係人議合、促進永續發展,達到開發跟環境永續平衡;而彰化及苗栗漁民認爲,應與居民協商,顧及環境保育。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在會中要求,經濟部應重新檢討未來的選商過程,要將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利害相關人溝通這3個風險因子納到選商政策設計的考量中。

臺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高茹萍表示,希望主管機關考量俄烏戰爭後,國家能源安全的急迫性。同時參酌3-1期選商規則遇到的瓶頸,將「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納入評選項目。

至於臺灣環評機制,臺灣是一評定終生,但不管是海洋保育或環境影響都要長期觀察,希望比照國外作法,解決生態問題。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吳斐竣指出,履約評分標準應將技術能力評分標準從佔比60分降至55分;財務能力評估從40分降至35分。至於多出來的10分則新增「環境及社會承諾」項目,由「利害關係人議合」與「促進永續發展」各佔5分,希望加強資訊公開、保障知情權、精進環境友善技術及評估海洋生態累積效應。

針對民間團體與學者意見,彰化漁民表示,政府評估各種利弊,卻獨缺評估百姓的生活品質,痛批執政黨要環境永續,卻一直破壞生態,中央應該關注環境永續及在地供應鏈合作,才能真正爲社區和產業創造價值。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總幹事顏德坤錶示,離岸風電業者到地方開發要善盡社會責任,與居民、漁民協商,並顧及環境保育,離岸風電選商規則如果能提前納入地方意見再好不過。

後龍、苑裡地區多位漁民說,風機設在海上會影響水流及魚羣活動區域,漁民生計就容易受到影響,如果開發前可以傾聽地方意見,大家都樂觀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