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場環評加嚴 環團喊納入農業區

光電案場環評衍生許多爭議,環境部預告修正標準,加嚴環評門檻。新聞示意照。(本報資料照片)

依「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規定,目前僅有設置在重要溼地的光電案場應實施環評,甚至連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也免環評,衍生許多爭議,環境部因此預告修正標準,加嚴環評門檻。但環團認爲遠遠不足,在5日的研商會中呼籲應加嚴標準,山坡地開發1公頃以上、平地逾10公頃以上就要環評,甚至涉及一般農業區就應實施環評。

依預告的「開發行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15公頃以上或2萬瓩的山坡地光電及涉及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應實施環評。

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說,過去設置光電案場毋需環評,造成許多爭議,環境部草案立意良善,但預告版本依舊漏洞百出,依現行認定標準,1公頃以上的山坡地露營地就要環評,預告版本的光電卻要15公頃才需進行環評,且只要未涉及敏感區位的平地光電開發案,開發區域再大卻都免環評。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主任吳慧君說,潮間帶生態豐富,涉及潮間帶的光電應納入實施環評;環境部保障基金會代表說,國土計劃法上路的農一(優良農地)、農二(一般農地)管制強度相差無幾,建議皆應納入環評認定。

對此,環境部環境保護司司長蔡孟裕指出,潮間帶在法規仍無明確定義,盼環團能夠提及是依哪個法規的公告範圍後,才能考慮是否納入。考量農地若要設立地面型光電需要變更用地,農業主管機關已有把關機制,將會視把關時是否就能達到環境保護的要求再做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