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爸伸狼爪「摸女兒胸部」免坐牢 法官:參加抽血獲獎品行不差
高雄市一名男子和妻子離婚,兩人約定好,男子一個月可將女兒帶回住所住1晚,不過男子卻心生歹念,多次將狼爪伸入女兒衣服內撫摸胸部。案件上訴到高分院,合議庭認爲,男子長期參加捐血活動還獲獎,認爲男子品行應該不差,因此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全案還可再上訴。
判決文指出,這名男子在2017年和妻子離婚後,約定由妻子承擔女兒的撫養權,不過在每個月第二週週六晚間至週日晚間,男子可以探視女兒,且可帶回住所居住1天。
2017年6月,男子以檢查發育爲理由,便將手伸進女童的衣服內,並撫摸胸部,女童口頭表示「不要」,不過男子卻繼續撫摸,直到女童將他的手撥開才停止;同年8月,男子又趁房間只有自己和女兒,再度將手伸進女兒衣服內撫摸胸部,女童隨即表示「我不喜歡這樣」,男子多次向女童告知「不要告訴媽媽」,不過就在2018年2月,女童母親察覺女兒舉止異常,不斷追問下,事情發生經過才曝光。
案件經上訴至高分院審理,合議庭念在男子長期參與捐血活動,曾獲得臺灣血液基金會績優狀、衛生福利部獎狀,認爲男子品行不差,平日並非無助人之心,加上犯案後坦承犯行,綜合考量依《強制猥褻》罪刑,判處男子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全案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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