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不能一“冷”了之

原標題:“離婚冷靜期”不能一“冷”了之

江蘇省政協委員周國翠向正在召開的省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提交提案,建議將婚姻家庭矛盾調解機制前置到“離婚冷靜期”,而不是限於訴訟階段,既充分發揮民政部門的調解作用,又能更好發揮“離婚冷靜期”的作用。(1月25日 澎湃新聞)

俗話說,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夫妻離婚不僅會給家庭和子女造成很大影響,也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民法典設立“離婚冷靜期”,給夫妻雙方一段冷靜思考的時間,將有助於穩定婚姻家庭關係。“離婚冷靜期”不能一冷了之,民政部門等工作人員應該主動作爲,讓調解工作“熱”起來,通過耐心、熱情的調查及調解等工作,從而化解雙方的糾紛和矛盾,讓“離婚冷靜期”真正起到挽救婚姻的作用。

婚姻是維繫一個家庭關係的主要紐帶,婚姻破裂將導致一個家庭的解體和不幸,也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但隨着社會發展和進步,人們普遍追求個性的解放,離婚率遞增是不可避免,“一言不合”就離婚的現象越來越多。民法典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申請。也就是說,給了夫妻雙方30天的“離婚冷靜期”,讓雙方冷靜和反思,儘可能挽救一些衝動型離婚。

然而,“離婚冷靜期”,不能將離婚申請束之高閣,也就是一“冷”了之,否則“離婚冷靜期”毫無意義,只不過是將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時間,推遲了一個月而已。因此,在“離婚冷靜期”內能否挽救婚姻,民政部門等相關工作人員的介入和調解非常關鍵。按照江蘇省政協委員周國翠的建議,對可以挽回、矛盾不大的婚姻情況可增設“親友調解員”,申請離婚時雙方各自攜一位親友到場,參與調解並簽字。還可以引入更多專業力量和機構如心理諮詢師、律師、婦聯等,在“離婚冷靜期”時介入,對當事人加以疏導和調解,幫助其真正實現“冷靜”。

設立“離婚冷靜期”目的,是對離婚進行干預,降低離婚率。根據建議,將婚姻家庭矛盾調解機制前置到“離婚冷靜期”,民政部門及社會多方力量參與,通過開展家事調查、心理疏導和調解等細緻、耐心的工作,以化解雙方矛盾和糾紛,充當熱心的“和事佬”來修補婚姻。這樣,“離婚冷靜期”調解“熱”起來,纔有挽救婚姻的現實效果。

婚姻並非兩個人的私事,它關係到一個家庭乃至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離婚冷靜期”調解也只是補救措施,而增強婚姻家庭的穩固性,降低離婚率,首先,應當從源頭抓起,教育、民政等政府部門要在青少年中廣泛開展正確的婚姻價值觀教育,並引導和教育適婚青年要慎重對待婚姻,避免一些沒有感情基礎的草率婚姻或功利性婚姻。其次,走進婚姻殿堂的夫妻,雙方一定要共同來精心呵護和經營婚姻,才能讓婚姻美滿,讓家庭幸福。(丁家發)

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