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小心籤 涉及課不課稅問題

KPMG家族稅務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洪銘鴻。(KPMG提供)

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Bill Gates)宣佈與妻子梅琳達(Melinda Gates)離婚,由於比爾蓋茲是全球第4大富豪,離婚後是否會導致財富縮水,梅琳達是否擠身女性富豪排行榜,令外界好奇。目前的消息,兩人並未簽署婚前協議且兩人居住在華盛頓,由於當地採取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代表財產可能要平分,以及外界關切,兩人未來在蓋茲基金會和家族辦公室所合作、共事的程度。

比爾蓋茲案例說明,面對離婚過程中必然面對幾大議題之一,即是贍養費、財產重分配以及未來財產的管理權分配。包含婚姻關係消滅衍生的財產分割、離婚後贍養費的安排,以及婚姻關係中所發生的財產重新分配,在臺灣就屬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以及財產重新分配後,財產是否共管、經營權安排等,離婚戰線可能從財產分割延伸到財產管理方式,甚至到公司董事會。

我最常被問的是關於贍養費如何課稅議題,有關離婚贍養費所可能面臨的稅務問題在於,給付贍養費的一方可能會有贈與稅,收取的一方可能須納入所得稅。有關所得稅的部分,依規來看,不管是協議離婚或經由法院判決離婚,一方給付給他方的財產,都不會被課徵綜所稅。

贈與稅的部分,根據規定,夫妻如果屬於兩願協議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爲,免課徵贈與稅。但是離婚給付內容已經載明在離婚協議書內,則該書面載明以外的給付,例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的給付,應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就應課贈與稅。因此離婚協議內容將作爲是否可以免課徵贈與稅的重要依據,離婚時不可不注意。

另外判決離婚的贍養費是否有贈與稅的問題,依據財政部1982年的規定,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並且判決一方應給他方贍養費,性質上屬於扶養請求權,理應屬於《所得稅法》第8條所規定的其他收益,因屬所得就沒有贈與稅問題,另依前述規定,對此也不會課徵綜所稅。

雖然離婚有關免課徵贈與稅、所得稅規定極爲明瞭清楚,但離婚雙方在擬定離婚協議書的過程中,雙方爭執的層面常常廣而複雜,如何可以滿足離婚後相關權利義務,如何在協議書內容載明作爲相關給付免所得稅及贈與稅的書面證明,在實務上也確實是一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