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種電 留意4大課稅議題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KPMG提供)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5月29日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除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受光條件不足等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光電設備。此一新制,是爲了引領節能減碳的全民參與,以呼應氣候變遷因應法所揭示於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建築物設置之太陽光電設備,涉及房屋稅、土地稅、營業稅及所得稅等4大課稅議題。

首先,房屋稅方面,依據財政部解釋,其以支柱支撐的太陽光電板,未另外舖設頂蓋建材及設置門窗牆壁,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此外,所產生的電能若有出售情形,由於依據內政部解釋,太陽光電設備非屬建築法所稱雜項建築物,不致於構成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原定房屋、土地用途及功能不變,應可按原適用稅率及減免方式課徵房屋稅、土地稅。

關於售電收入的營業稅課徵,由於個人不是營業單位,故應根據是否以銷售爲目的而有不同。例如,以自用爲主,僅在有賸餘時由發電事業收購,依據財政部解釋,可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以上,應辦理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其爲小規模營業人,則由稽徵機關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

所得稅方面,個人如須辦理稅籍登記,其售電收入應參照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按自行申報或稽徵機關查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如不須辦理,按發電事業通報一時貿易資料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建築物因區分所有權,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售電收入,如符合須辦理稅籍登記條件,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不須辦理,因其收入產生是附屬於大樓管理事務而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是否能比照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的孳息或補助收入,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待澄清。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後,應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的建築物,可結合建築設計避免二次施工,提升整體美觀,併兼具屋頂隔熱效益。建築物所有人除留意不構成房屋稅課徵的裝設方式外,對於設備運轉產生的電能,應以自用爲主,一方面避免與銷售營利稅負產生連結,同樣能爲節能減碳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