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
竹南大埔張藥房等四戶被強行徵收與拆除一案,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後,改判內政部區段徵收不合法、苗栗縣政府拆遷違法,致應歸還土地給張藥房等戶。此改判確實還給住戶一個公道,惟此果真是最後正義?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只要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根據同條第3項,若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機關還可向公務員求償。只是就大埔案來說,雖然更一審判住戶勝訴,但在判決尚未確定前,欲期待苗栗縣長承認錯誤,併爲國家賠償,實爲緣木求魚之想法。也因此,苗栗縣政府必會不計任何代價爲上訴。
而由於目前都市更新條例等土地徵收之法律,規定不僅繁雜,更動輒以空泛的公益理由爲徵收基礎,而讓地方政府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爲圈地,人民的財產權就有隨時受侵害之風險。而在法律不明確的情況下,影響所及者,亦包括法院針對同一案件、同一法條可能產生歧異的對待,大埔案於第一審與更一審判決的天差地別,正顯露出如此的現況。
而即便大法官對此等爭議不休的問題,有做過釋字第709號之解釋,但其語焉不詳之程度,是否能解決法院各行其是的解釋與判決,仍待時間觀察。若大埔案在更一審上訴後,又遭發回,則此案恐將陷入上訴與更審的惡性循環中,則被強制拆遷之住戶,是否能夠獲得賠償或回覆原狀,就顯得遙遙無期。
而即便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而讓大埔案確定,但被強制徵收與拆屋,早已是既成事實,甚至在土地可能已經轉售或轉爲他用下,住戶能否回到原土地繼續居住,實也屬未定之天,致最終僅能以有限的金額爲賠償,則所謂正義的代價,竟是如此低廉。更糟的是,此等國賠的金額,若政府未能積極向最該究責的縣府官員爲求償,最終仍是得由全民來買單,則如此的正義伸張,就更顯得荒謬。更可悲的是,逝去的生命又該找誰償還?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