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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戴姓男子去年因故結識越南籍阮氏女子,他時常騒擾她並牽怒殺死她的同居人;臺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認定戴男犯罪後毫無悔意,視人命如草芥,依殺人罪將他判刑1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戴男與死者湯姓男子原不相識,他因結識當時與湯同居的越南籍女子阮氏,戴經常撥打電話或至樹林火車站騷擾在該處賣菜的阮氏,阮氏不堪其擾,曾將戴的來電交予湯男接聽,雙方曾爆發口角。
去年3月25日中午,戴男行經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3段,剛好遇到湯男,2人又發生爭執並至該處路中發生拉扯,戴用尖銳鐵片猛力朝湯的右胸下方往上刺入,造成湯的主動脈、肺臟及肝臟銳器傷,血胸及出血性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