癡漢性騷OL竟反嗆「醜女亂摸該邊」 惹怒法官下場超慘
一名男子在捷運上性騷擾OL,不認罪甚至反控對方性騷擾。(示意圖/Shutterstock)
吳姓男子在捷運上用下體磨蹭1名女設計師的屁股,被依性騷擾罪判刑5月確定,但吳男竟反咬是女方伸鹹豬手摸他「該邊」,女方獲不起訴,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看不下去吳男爲求脫罪,誣陷被害人,罕見依職權向檢察官告發,臺北地檢署認定吳男誣告被害人,致被害人無端訟累,浪費司法資源,再起訴他誣告罪。
檢方調查,去年1月20日上午,從事餐飲業的吳男,自龍山寺捷運站搭板南線時,見被害OL站在門扇與側板之間,趁車廂內人潮衆多,故意向她背後靠近,以下體緊貼對方屁股,並前後扭動,對女子性騷擾。
一審審理時,吳男否認性騷擾,並稱是對方摸他大腿內側性騷擾,他罵對方「醜女」,對方是挾怨報復,法官因吳男說詞前後不一,且被害人事後在記事本上提及此事,內心煎熬,當時處理員警也作證,吳男說對方告他,他也會反控對方,因此法官不採信吳說法,依性騷擾罪判吳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吳男不服,上訴高院,另向北檢反控對方性騷擾,北檢不起訴後,吳聲請再議,遭臺高檢署駁回,被害女子獲不起訴確定。
吳聲稱,他先被女子的皮包撞到,他因打球,身體、腰部受傷較敏感,遂推她皮包,對方將他擠至門右邊,用手碰他大腿,肩膀碰他胸部,他罵對方醜,遭挾怨報復,否認犯罪。但高院合議庭不信,駁回上訴,判吳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高院合議庭認爲,吳男性騷擾被害人,爲求脫罪竟誣陷對方,涉嫌誣告罪,依職權向臺高檢署告發,臺高檢署將案件發交北檢,北檢依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