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撞總統府事件能預防嗎?

吳景欽

砂石車衝撞總統府事件引起各界震驚,也讓人思考,此等隱藏於社會的不滿因子,是否有可能及早察覺,而能爲事前的預防。

此次事件,雖無人死亡,但其所引發的社會效應,似須以重罪重刑,才足以防止此類行爲發生。而由於衝撞的對象爲總統府,總讓人聯想是否有政治動機存在,致須適用《刑法》第100條第1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內亂罪。惟內亂罪乃屬必要共犯,非一人所能成事,況且,行爲人挫折產生現狀不滿的原因雖然很多,但執政者卻易成爲最終的歸責對象。也因此,衝擊總統府不過象徵個人國家、社會的不滿,卻難等同是意圖顛覆政府而施強暴脅迫的內亂罪。

其次,駕駛砂石車衝撞總統府,其所可能造成的公共危險非常巨大,是否可以《刑法》第176條,法定刑最高可處至無期徒刑的炸燬建築物罪來處罰呢?由於此罪須以使用爆裂物爲手段,若行爲人僅是利用砂石車的重力,並藉由加速度爲衝擊,亦難該當於此重罪。故衝撞總統府的行爲所帶來的震撼雖大,但就僅能以《刑法》第135條第1項,法定刑爲三年以下的妨礙公務罪,以及第353條第1項,法定刑在五年以下的毀損建築物罪論處。故欲以重刑對待此次衝撞行爲,以儆效尤,顯已難於達成。

更何況,刑罰乃屬事後的懲罰,欲以之爲事前預防的手段,本就有其侷限性。甚且若考量此等暴戾行徑,往往與精神疾病相連結,則是否能借由現行通報系統加以防止,反比講求嚴刑峻法來得重要。

而依《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經精神醫師診斷爲嚴重精神疾病者,不僅須通報主管機關,更須由其家屬一人擔任保護人,以來爲相關緊急處置與照應。故於現行體制,除採取強制通報制度外,也課予中央地方主管機關須爲持續追蹤的義務,若再加以警察對於人民的保護任務,我國對於重大精神疾病患者,乃採取多元的預警系統,以來防範於未然

只是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關於嚴重精神疾病者的定義,乃規定爲「須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奇特行爲,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但於現今多元社會,何能清楚判斷所謂怪異或奇想,此不僅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更與醫學專業嚴重脫節。尤其類如此次衝撞總統府者,多具有邊緣性人格,平時雖少與外界接觸而處於孤立狀態,卻仍可能正常就學與就業,此於現今宅文化當道下,自不易被發覺有何異狀。則在其不可能主動就醫,家屬亦無警覺,甚或視精神科畏途下,就難爲事前的察覺與治療,而突顯出現行通報制度的困境,致亟待強化與檢討。

對社會不滿的潛伏因子乃存在於每個時代、每個國家,是否釀成嚴重的治安問題,端賴於社會救助心理諮商機制能否有效降低或轉移這些不滿因子,而非靠重刑來爲嚇阻。畢竟好的社會政策,纔是最佳的刑事政策。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