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菸引火害死貓狗 鄰居痛心但不準精神賠償

臺北地院認爲,貓狗等寵物不適用《民法精神慰撫金規定。(示意圖黃捷攝)

賈姓男子在家抽菸,未確實熄滅菸蒂引發火災,延燒到鄰居家中,害死鄰居4只貓、狗。鄰居除向賈男求償40餘萬元財物損失,另主張愛寵死亡讓他罹患情緒障礙,請求10萬元精神慰撫金,但臺北地院認爲寵物死亡不適用精神賠償規定,僅判賠40餘萬,可上訴。

鄰居提告主張,2018年11月7日早上6時許,賈男在住處抽菸,未完全熄滅菸蒂,就丟進書桌上的菸灰缸,導致書桌起火,火勢還延燒到她家,造成牆面天花板燻黑無法居住,多件傢俱電器也被燒燬,她飼養的2貓2狗也命喪火窟,包括搬家、寵物火葬費用財損共40萬2894元。

鄰居說,她因目睹愛寵死亡慘狀,出現焦慮、憂鬱、失眠等症狀,無法正常工作,經醫師診斷爲「有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需定期追蹤治療,另請求10萬元精神慰撫金,總共求償50萬2894元。

言詞辯論時賈男未到庭,也未具狀表示意見法官遂以一造辯論而爲判決。法官認爲,鄰居請求財損部分合理如數判準,但寵物死亡只是情感受侵害,非屬楊女自身人格權,也非親屬、配偶關係身分間的法益受侵害,不適用《民法》精神慰撫金規定,此部分未判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