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太離譜7度酒駕被查獲 法官:惡性重大判刑再入獄
魏姓男子第7度酒駕被查獲,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定惡性重大,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判刑1年1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屏東一名魏姓廚師2020年才因第6次酒駕入獄獲執行完畢,卻於今(2024)年1月8日再次酒駕被警方查獲,酒值達0.99毫克,第7度酒駕被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一審屏東地院判刑1年2月。魏男上訴辯稱,他當時騎車到鄰近商店買水,僅騎3分鐘,非一審認定42分鐘,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定其上訴有理由,但魏男7度酒駕惡性重大,撤銷改判1年1月確定。
判決指出,魏男於今年1月9日中午11時午餐時間,與友人在屏東縣竹田鄉一處工地飲用含有酒精成分的保力達,到下午14時40分許,騎機車前往附近的商店買水時,在一處交岔路口前,因違規紅燈左轉被警方攔查,其身上散發濃厚酒味,警方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吹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已違反公共危險罪嫌被移送法辦及起訴。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定魏男是下午2點騎車,到2點42分被查獲,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判魏男1年2月徒刑,但魏男不服,提起上訴指出,他當時從工地去超商買水,快3點才騎車,工地距離商店約3 分鐘,在2點42分被查獲。
二審法官以查獲地點GOOGLE地圖行程時間資料,發現魏男當時被查獲的竹田鄉公正路與自強路到他出發的工地,機車行車距離僅1 、2 分鐘,到商店買水僅要3分鐘,不可能需要耗時42分鐘,認定他的上訴有理由,撤銷一審判決。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魏男之前已有6次酒駕被查獲違反公共危險罪,2019年第6度酒駕被查獲判刑1年,入獄服刑完畢,竟第7度再犯,顯見他確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魏男屢犯酒駕,確實並未入監服刑而知所警惕,他的惡性仍然重大,依法需加重其刑,撤銷原判決,改判1年1月徒刑,不得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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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