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度酒駕被逮講不聽 法官重判並罰30萬元

臺北地方法院大門。本報資料照片

葉姓男子去年底酒後開車遭警方逮獲,檢方起訴後,臺北地方法院認爲,葉男之前有2次酒駕遭判刑的紀錄,且5年內再犯本案屬累犯,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併科罰金30萬元。可上訴。

去年10月28日晚間8點葉男在桃園市的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後,同日上午8點多開車上路,行經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與環河南路3段口,經警攔查並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

檢方起訴後,臺北地院認爲葉男先前2度酒後駕車,各遭判刑2月及3月確定,5年內再犯本案屬累犯,且其前案與本案均爲酒後駕車犯行,不僅罪名同一,且犯罪情節一致,他屢經處罰,仍未悔改,足見被告之刑罰感應力薄弱,應加重其刑,以資矯治。

法官審酌葉男酒醉駕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他到案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依公共危險罪判葉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還併科罰金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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