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不聽!男子第6次酒駕 法官判刑另罰金20萬元
今年3月陳姓男子在臺南住處喝完1瓶藥酒後,開車到臺北市林森北路找朋友,行經北市中山區時遭警攔檢,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檢方起訴後,臺北地方法院考量他已有5次酒駕被逮的紀錄,依不能安全駕駛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罰金可役服勞役。
陳男在2012年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獲緩起訴處分確定,2015年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遭判刑3月,2020年又因3次酒駕判刑4月、5月及6月,今年3月他第6次酒駕被警方逮獲。
檢方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北院斥責陳男無視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飲用酒類後猶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罔顧公衆之交通安全,誠屬不該,本不宜寬貸,惟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判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