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酒駕要罰 毒駕無罪?法官「這理由」判男子無罪惹議

全臺頻傳毒駕死傷案件,但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多起毒駕案件時,卻以行政院今年3月29日才公告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的判定標準,公告之前的行爲無法回溯成立犯罪,全數判處無罪,引發爭議。(本報資料照片)

全臺頻傳毒駕死傷案件,但酒駕要罰,毒駕卻無罪?臺南市多位民衆涉嫌吸食毒品後騎機車上路,因違規被警方攔查採尿送驗呈毒品反應,但臺南地檢署依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起訴,臺南地方法院卻以行政院今年3月29日才公告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的判定標準,公告之前的行爲無法回溯成立犯罪,全數判處無罪。由於判決結果違背民衆的認知,除造成不少檢察官的不滿,也引發爭議。

廖姓男子今年1月27日吸食安非他命後,隔天晚間騎機車上路後,因排氣管聲音過大被警方攔查,當場發現持有FM2毒品及安非他命吸食器,經採集尿液送驗呈陽性反應;王姓男子今年3月11日凌晨施用安非他命後,當天上午騎機車載女友時,因停等紅燈跨越停止線被員警攔查,經採尿送驗有陽性反應;梁姓男子今年3月25日晚間吸食安非他命,27日清晨騎機車外出時,因闖紅燈被警方攔查,發現是強制採驗尿液人口後,經採尿送驗也呈陽性反應。

不過,檢方依2023年12月29日修正生效的《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將他們分別提起公訴後,法官卻以3人的犯行時間,都在行政院今年3月29日公告毒品種類及代謝物濃度標準之前,全數判處無罪,引發不少檢察官的不滿。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劉怡孜解釋,刑法修正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如果具備「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但如要成立該條犯罪,要先由行政院公告毒品種類及代謝物濃度標準,如此法官才能知道可不可以適用該條處罰,否則無從判斷。鑑於行政院今年3月29日才公佈標準,此後法官纔有判斷依據,因此在標準出來之前的行爲,不能回溯成立犯罪。

劉怡孜還舉例說,林姓男子今年5月29日晚間及30日中午分別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後,30日下午騎機車外出時,因違規被警方攔檢,當場查獲毒品及吸食器,經採尿送驗也呈陽性反應。案經檢方依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起訴後,由於行爲時間在行政院公佈標準之後,法官也合併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

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表示,南院毒駕無罪的多項判決,的確引發不少檢察官的不滿,但經內部討論後,大家認爲這可能是全國性的問題,並非臺南地院的特殊現象,也能接受需以行政院公告的時間、毒品種類及代謝物濃度標準作爲判決標準。

蔡宗聖還強調,儘管法官針對標準公佈之前的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行判處無罪,但檢警仍將追究他們的吸毒犯行,不會輕易放過。

律師羅瑞昌認爲,法官無罪判決,在法律上並沒有瑕疵,之所以與民衆的認知不同,主要還是修法生效日與行政院公佈標準的時間有落差,造成長達3個月的空窗期所致,應該檢討的是行政效率不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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