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男派出所內辱警員五字經 法官因這理由判無罪

楊姓男子於酒醉後辱罵警員,橋頭地院(見圖)審理後認爲,他只是酒醉後出言不遜,沒有構成妨害公務,判處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楊姓男子於今年3月底喝醉酒,他在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內無端以「五字經」辱罵郭姓警員,警方訊後移送橋頭地檢署,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爲楊男只是出言不遜,他沒有干擾警員的公務行爲,判決無罪。可上訴。

楊男於今年3月28日晚間被帶到派出所保護管束,他以「X你娘機掰」辱罵當時在執勤的郭姓警員。警方訊後移送橋頭地檢署,楊男在接受訊問時坦承辱罵郭姓警員,但他辯稱,這是因爲警察的態度不佳,所以口出穢語。

橋頭地院審理後指出,依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性質屬於妨害公務罪,而非侵害個人法益的公然侮辱罪。且楊男當時是基於個人修養與講話用詞等因素,辱罵警員,並沒有做出影響警察公務的行爲,並不構成妨害員警執行公務。

警界一名資深警官說,此行爲應以公然侮辱罪處理,此屬於告訴乃論,警員應該懂得保護自己。

橋院法官審理後,認爲檢方提供的罪證不足,判處楊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