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男急診室揮擊護理師 獲判無罪理由曝光

賴男舉手進行肌肉力量測試,打落護理師手上的板夾,還打中其胸部,彰化地院審結,認爲不能排除賴男是因酒醉,而誤擊到護理師,難依此就認定賴男有傷害或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的犯意,判決無罪。(葉靜美攝)

彰化1名賴姓男子喝醉酒後因身體不適被送到醫院急診室,他在護理師要求下,舉手進行肌肉力量測試,卻打落護理師手上的板夾,還打中其胸部,彰化地院審結,認爲不能排除賴男是因酒醉,而誤擊到護理師,難依此就認定賴男有傷害或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的犯意,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賴男在去年12月間到醫院急診室就醫,急診室護理師要求賴男以舉手方式進行肌肉力量測試,以判斷是否有中風徵兆,不料賴男伸起左手朝護理師揮擊,並打落她拿在右手的板夾,造成護理師胸部輕微挫傷,賴男被依涉犯醫療法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嫌,及刑法傷害罪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賴男否認犯行,辯稱當時酒醉,是依照醫護人員的指示去做,她叫我舉手我就舉手,沒有傷害意圖,傷不是我造成的,辯護律師亦辯稱,賴男酒測值0.82,確實已經到了不醒人事、意識不清的爛醉程度,賴男是在舉手過程中打到她,沒有動機去傷害或妨害醫療行爲。

證人證稱,案發時是護理師走到病牀旁,請賴男將手舉起來,賴男問要舉哪隻手,護理師說左手,賴男纔將左手往左上方舉而揮擊到護理師,且賴男被推入急診室後,並沒有其他暴力舉動,除了與護理師及旁邊陪同其就醫友人交談外,並無大聲喧譁、吵鬧的情形,過程大致平和。

護理師證述,當下會覺得痛,但表面沒有紅腫、破皮、瘀青等現象,外觀沒有明顯傷勢,在急診外科如果沒有明顯撕裂傷或擦傷可以形容的傷勢,基本上只要有外力撞擊,都是屬於挫傷。

法院審酌,賴男突然將左手往左上方揮擊到護理師身體及所持板夾,固有不該,但不能排除是因一時酒醉語言理解力及身體控制力下降,而誤擊到護理師,難以依此認定賴男有傷害或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的犯意,且當時護理師有穿着外套,是否確實有因賴男的揮擊而成傷,仍有疑問,因此判決賴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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