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度酒駕不準易科罰金被撤銷
吳姓男子5年內3度酒駕被法辦,第3次被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但檢方不準易科罰金導致須入監服刑;吳男不服提聲明異議,臺南地方法院以檢方行使裁量權有瑕疵撤銷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政府加強打擊酒駕公佈個資的力道,吳姓男子5年內3度酒駕被法辦,第3次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檢方以難收矯正之效爲由不準易科罰金,導致須入監服刑;但吳男不服提聲明異議,臺南地方法院卻以檢方行使裁量權有瑕疵,撤銷不準易科罰金的處分。檢方將於收到裁定書,再研議是否抗告。
吳男2020年8月因酒駕被臺南地檢署處分緩起訴,2022年3月又因酒駕被臺南地院判刑2月執行易科罰金完畢後,2024年10月第3次因酒駕被地院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吳男被傳喚執行時,檢方以他5年內3度酒駕爲由,告知不準易科罰金須入獄服刑;吳男不服向法院提起聲明異議,主張家中還有80歲阿公及輕微中風的父親,另有在養護中心的舅舅,一個月要支出2至3萬元費用,還有房租2萬元,只有他能幫母親分擔開銷,入監將沒有收入,希望能易科罰金。
法院認爲,檢察官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固然有選擇裁量權,但裁量權不能恣意而爲,仍應受《刑法》第41條第1項「除因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外,原則上均應准予易科罰金」的約束。另外,2013年6月高等檢察署也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原則;其中,「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55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爲」、「犯罪時間已逾3年」等情況,均得考量准予易科罰金。
法院考量,吳男雖已第3次酒駕,但距離第1次酒駕的時間超過4年,且此次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48毫克,也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重大妨害公務,符合准予易科罰金的標準;檢方沒有具體說明何以認定吳男「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的理由,行使裁量權有瑕疵,應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