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拖鞋駕車衝卡傷人,獲刑9個月
近日,石屏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2024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因穿拖鞋駕車害怕被處罰,在駕駛轎車經過公安檢查點時,強行衝卡逃跑。在到達第二檢查點時,再次強行衝卡逃跑,造成一名輔警受輕微傷。事後,李某某經民警打電話通知後到公安局接受調查,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石屏縣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某涉嫌妨礙公務罪,向石屏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爲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前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報記者 馮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