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板上市規定 四項鬆綁

證交所此次共將修改「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33條、第35條及「營業細則」第79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證交所指出,此次檢討調整創新板相關規章共有四點。有關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部分有三點:

(一)現行母子公司之子公司申請創新板上市時,母公司應比照一般板申請上市規定降低持股至70%以下,於轉板時,尚須至少應提出擬上市股份總額10%之股股辦理公開銷售。

證交所表示,考量創新板應提撥股份公開承銷比率及內部人以外之持股總額比例均低於一般板,因而,採差異性釋股之規範方式應屬可行,爰將釋股後持股比率由70%以下調整爲80%以下。(修正第33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現行本國公司實收資本額達300億元,於初次上市掛牌已提撥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50%股票集中保管者,應提交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50%之部分,得以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集中保管股票;基於規範衡平,創新板公司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者,比照訂定相同規定。(增訂第35條第五項)。

(三)創新板公司之董事或股東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或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管而不宜將股票集中保管者,得豁免集中保管。(增訂第35條第七項)。

此外,在證交所「營業細則」部分,證交所指出,爲配合未來將開放創新板初次上市承銷案件,得采洽商銷售方式配售予基石投資人。考量獲配售之基石投資人應對創新事業具一定程度之瞭解並具風險承擔能力,爲打造更活絡之資本市場,增訂第79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明訂洽商銷售取得創新板股票之法人爲合格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