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南京調崗到內蒙古,員工不從狀告公司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隋文婷 記者 孫蘇皖)王某人到中年突然遭遇調崗,被公司從南京調去內蒙古,因不願意調崗被解除了勞動關係。9月14日,南京中院公佈了該起案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餐飲公司以實際行爲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關係,構成違法,應向王某支付賠償金。

2015年7月,王某入職某餐飲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至2023年底,合同上約定公司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勞動者在營銷、技術、行政等崗位工作,工作地點服從公司安排。入職後,王某與家人便一直在南京工作、定居。

2022年1月,某餐飲公司以王某所負責區域業績不景氣爲由,與王某協商,希望王某自行離職,雙方由勞動關係轉變爲合作關係,王某作爲合作伙伴與某餐飲公司合作經營。王某考慮再三,向公司表示,作爲老員工,不希望離開公司,不同意合夥方案,願意留在公司,與公司同甘共苦。

2022年3月3日,某餐飲公司將王某移出釘釘工作羣。次日,某餐飲公司在未與王某做任何協商的情況下,向王某發送了《崗位變動通知書》,載明:因組織架構調整及公司經營需要,同時參照勞動合同上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調整王某工作地點的約定,現通知王某崗位調整,於3月8日前完成工作交接返回公司總部(內蒙古包頭)上班,逾期未報到視爲與公司自動解除勞動關係。對此,王某回覆表示不願意調崗,也未去包頭報到。

后王某將某餐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餐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某餐飲公司辯稱,公司調崗合法,王某不服從,應當視爲自動離職,不應支付賠償金。王某則認爲,公司調崗系強人所難,目的是逼迫其離職,應當向其支付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爲,某餐飲公司因區域業績不佳希望調整王某的崗位,王某的勞動合同中也存在某餐飲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王某崗位的約定,從形式上看,某餐飲公司調崗存在必要性。但綜合某餐飲公司與王某溝通的過程、向王某發送調崗通知時間點、調崗通知中設置的交接時間以及將王某移出釘釘羣的時間點等因素,並考慮到王某入職後一直居住在南京,家人客戶均在江蘇,某餐飲公司在未就調崗事宜與王某進行充分溝通的情形下,將王某從南京調至內蒙古包頭,顯然給其生活造成極大不便,且未能給其提供任何必要的補償措施。同時,調崗通知中也未明確王某的新崗位內容與薪資待遇,使得王某對勞動合同的履行處於極大的不確定狀態,故王某有權拒絕某餐飲公司的調崗要求。

綜上,法院認定某餐飲公司以實際行爲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關係,構成違法,應向王某支付賠償金。某餐飲公司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