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臺商高企研發支出在IPO過程認定分析
臺商應特別注意高新技術企業費用在IPO審查和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標準不同。
有心要準備申報大陸IPO的臺商,應特別注意IPO審查高新技術企業費用與一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不同。
2023年11月24日大陸證監會就發佈《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9號: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要求滬深交易所等各板塊在審查IPO時遵循。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支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通過「研發支出」科目進行覈算,未完成的資本化支出在資產負債表的「開發支出」科目中列示,並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化支出,同時在利潤表「研發費用」中列示。
不管IPO申報對研發投入的統計,還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下簡稱高企認定)對研發費用的統計,均是在會計帳的基礎上,根據各自的規則進行相應調整後計算得出。
針對大陸IPO申報時研發投入認定,與高企認定時研發費用認定的對比分析如下:
一、總體要求
IPO申報時,研發投入的歸集和計算以相關資源實際投入研發活動爲前提,本期研發投入的統計口徑爲本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與本期資本化的開發支出之和。高企認定時,本期研發費用的統計口徑僅爲本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對於資本化開發支出形成無形資產,則通過分期攤銷方式計入本期費用化支出。
二、研發人員薪酬
IPO申報時,研發人員薪酬僅包括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薪酬,對於既從事研發活動又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當期研發工時佔比低於50%,即便能夠清晰統計相關人員從事不同職能的工時情況,其薪酬也不能計入研發投入。否則,發行人應結合相關人員的專業背景、工作內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研發活動的實際貢獻等,審慎論證認定的合理性。
高企認定時,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的研發人員薪酬。對於申請認定前一年內累計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83天的科技人員,不管該人員是否專職從事研發活動,其薪酬均不計入研發費用。
所以無論是IPO申報,還是高企認定,勞務派遣形式的研發人員薪酬均不計入。
三、政府補助研發項目支出
IPO申報時,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如企業採用淨額法覈算政府補助,在統計研發投入時,可按總額法做相應調整。
高企認定時,法規未明確淨額法覈算下研發費用的統計口徑。實務中,對於企業採用淨額法覈算,彙算清繳時,若在稅收上將政府補助確認爲應稅收入,同時調增研發費用,可按總額法做相應調整;若在稅收上未進行相應調整,研發費用金額以會計上衝減後的餘額計算。
四、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
企業在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對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IPO申報時,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其成本不計入研發投入。
高企認定時,法規並未明確是否計入。實務中,既有直接按會計上衝減研發費用後的金額統計,也有觀點認爲研發費用的轉出是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的會計處理規定,不應減少高企認定時研發費用的統計金額。對於擬IPO企業,建議按衝減研發費用後的金額統計,以免IPO審覈時剔除該金額後不滿足高企認定標準。
五、委外研發
對於委外研發,相關研發項目應與企業的研發項目或主要經營活動緊密相關,研發成果爲委託方擁有。IPO申報時按實際發生額全額計入研發投入,高企認定時按「境內的外部研發費+可計入研發費用的境外外部研發費」x 80%計入研發費用。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