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膽偷拍女同事裙底因閃光燈露餡 服飾店員工判刑2月

臺北市某服飾店鄭姓店員偷拍女同事裙底風光被抓包,臺北地院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中山區某服飾店的鄭姓男店員,見穿着裙裝蕭姓女同事正忙着工作,竟3度把手機放在她行經路線上,用腳將手機移置女裙底偷拍,結果因手機補光燈開啓被抓包。臺北地院審結,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鄭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鄭男原任職服飾店,利用蕭女穿着裙裝,在店內整理衣物機會,分別在去年10月10日晚間10時6分、10月11日下午1時37分、4時5分,3度開啓手機的錄影功能及補光燈,鏡頭朝上放置地上,然後用腳壓住手機移至蕭女裙底偷拍。

蕭女察覺有異,當場抓包鄭男的偷拍犯行,儘管鄭男傳LINE訊息解釋及道歉,蕭女仍報警提告,鄭男後來也被服飾店開除。

偵審期間,鄭男承認偷拍犯行,供稱偷拍影片已經刪除了。北院痛批鄭男嚴重侵害他人隱私,所爲實不可取,考量他有意願賠償蕭女,但雙方對於和解條件有落差,未能取得諒解,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