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請停看聽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國會改革憲法審判近期引發社會關注。經歷議會全武行等波折,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增訂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及人事同意權,並在《刑法》增定藐視國會罪。

隨後行政院6月6日覆議,遭否決,6月24日總統公佈上述法案。6月26日,國會少數的執政黨立委聲請釋憲,28日憲法法庭即受理。總統、行政院及監察院相繼聲請,聲請機關數量前所未見。7月10日憲法法庭召開準備庭後,19日裁定暫時處分,凍結部分條文。8月6日將言詞辯論,進度快到令人咋舌。

一、大法官本不應受理權利濫用的民進黨立法委員聲請案。

2005年釋字第603號許宗力大法官意見書指出,「權利濫用」爲釋憲不受理要件。2017年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指出,少數委員提案有明顯濫用議事權之情事者,於民主原則所蘊涵服從多數亦有所違背。

民進黨黨團在5月17日及21日院會提出242次動議,顯屬濫用議事權。大法官原應不受理此案,既然進入實體審理,言詞辯論與判決中應以民進黨濫用權利,駁回其主張。

二、事緩則圓,由新任大法官審理較爲妥適。

憲法法庭5月公告延期禁止選前公佈民調案和受刑人勞作金案審理,7月12日公告延期4月言詞辯論終結之死刑存廢案宣判。國會改革案卻插隊並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何以服衆?且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須言詞辯論後3個月內判決。然7名大法官10月底卸任,且死刑存廢案尚未定奪,若憲法法庭同時審理這二件受社會矚目的案子,恐顧此失彼。

現暫時處分凍結法律6個月,已足定紛止爭。筆者認爲,8月言詞辯論應推遲,待新大法官上任再審理,方能引用不同視角及周全評議。

三、暫時處分欲速不達且未徵法庭之友,爲德不卒。

《憲法訴訟法》第20條參考美國引進「法庭之友」,旨在廣納社會意見。第20條未排除暫時處分法庭之友參與,且美國最高法院禁制令(類似暫時處分)程序,亦容法庭之友諫言。然7月10日暫時處分準備庭,憲法法庭卻未徵法庭之友。倘虛心納諫,暫時處分論理將更完備,甚至不會作成,究如張瓊文及蔡彩貞大法官於暫時處分不同意見書所言,凍結法律涉及「反多數決」,不可不慎。

暫時處分凍結法條多爲違反質詢及調查義務之處罰規定。然非指此等規定違憲。法律中不乏類似規定,例如《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6條,違反調查義務者可處罰鍰,大法官應納入考量。

四、待大法官圓滿定紛止爭,促成良制憲法時刻。

賴總統近日言「不接受大法官會議解釋,青鳥也會飛出來」,暗示若不滿判決將引發抗議,有失元首高度;且7月19日早上,民進黨發言人已知當天將公佈暫時處分,再再使司法獨立蒙灰。

現任15位大法官均由蔡英文前總統3次分別提名選任,乍看可能偏頗,然此爲《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交錯任期下的結果,偏頗之說尚屬多慮。現15位大法官至今同作11個判決,風評仁智互見。至於國會改革法案之審理,筆者期待大法官銘記瓜李之嫌外,更能不受外界干預。

當前立法院三黨不過半,賴清德更是4成選票的少數總統。國會改革法案爲不同黨派(國民黨與民衆黨)協商合作之果,彌足珍貴,當用心維護。誠然,此案涉及國家權力間平衡,確須迅速止爭,但亦不能忽視判決的周全,而應臨淵履薄,完善我國民主法治,以臻良制。(作者爲律師、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