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趕辦演唱會 內政部:北市府應依權責自行決定

▲臺北大巨蛋。(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臺北市議會大會26日通過大巨蛋辦演唱會建議案,建議北市府再次行文內政部,確認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對此,內政部26日晚間再次重申,立場從未改變,臺北市政府應依據106年的函示,由北市府依權責自行決定。

針對臺北市政府與市議會爭議大巨蛋是否可以舉辦大型演唱會活動,內政部26日晚間再次重申立場從未改變,臺北市政府應依據106年的函示,由北市府依權責自行決定。

內政部表示,對於地方政府場館舉辦大型活動,本來就應由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要求主辦單位擬定大型羣聚活動計劃,並依活動特性與羣衆參與狀況,進行詳細審查、妥善規劃。因此,內政部強調對於大巨蛋舉辦大型演唱會活動立場,就是依據106年函釋從未改變,請臺北市政府依權責自行決定。

臺北市議會下午召開大會,處理國民黨團對於大巨蛋辦演唱會提案,「臺北市大巨蛋舉辦非體育賽事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請市府再次行文內政部函示確認。若不適用,則需符合『臺北市大型羣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市府相關單位應朝向依內政部函示,並確保各項活動安全無虞方向努力,使大巨蛋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大巨蛋如能舉辦演唱會等非體育活動,市府應積極要求遠雄公司提高營收分潤比例及認養松煙古蹟維護」、「市府應嚴格把關大巨蛋營運績效評分配比,以確保後續營運能杜絕人謀不臧弊端且符合各界期待」。

審查意見包括「一、請市府儘速辦理」、「二、請體育局與建管處依職權函文內政部,確認大巨蛋辦理非體育賽事活動如何符合公安、消防相關程序下依法進行」、「三、未來大巨蛋舉辦演唱會等非體育賽事活動,遠雄公司提高營運績效後,不論是提高營收分潤、認養松煙古蹟維護或其他公益回饋等,請體育局再與遠雄公司商議,加強對臺北市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