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將依法嚴懲輕傷害案件 這三類型將從嚴判決

大陸要依法嚴懲涉黑涉惡、犯罪動機、手段惡劣輕傷害案件。(示意圖/shutterstock)

大陸微信公衆號「最高人民檢察院」2日消息,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發布《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儘管就輕傷害案件原則能不捕的依法不捕,能不訴的依法不訴,能不押的依法不押。但是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嚴重影響人民羣衆安全感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指出,輕傷害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去年全大陸檢察機關受理達到7萬餘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或者偶然事件等引發。從大陸《刑法》規定來看,輕傷害案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輕罪案件。根據大陸《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可以自訴。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可見,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中國大陸法律強調要在注重促進矛盾化解、促進刑事和解的基礎上依法從寬處理。

輕傷害案件雖是發生在人民羣衆身邊的「小案」,但對不少當事人來說,卻可能是「天大的事情」。如果處理不當,就容易埋下隱患或者激化矛盾引發更大的惡性事件。2021年以來,大陸最高檢調研輕傷害案件的辦理髮現,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傷害案件過程中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做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等制度的適用還需進一步加強。從調研情況看,有的檢察辦案人員還存在構罪即捕、構罪即訴的辦案理念,對於促成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的積極性有待提升。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的案件中,當事人和解的比例不到20%,個別地區刑事和解率不到2%,且其中七成以上是當事人自行和解。

二是當事人申訴信訪比例較高。有的當事人因矛盾未化解或者對案件處理不滿提出了申訴,從調研情況看,輕傷害申訴案件數量佔到刑事申訴案件總數的四分之一左右。

三是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一定偏差。有的案件在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認定、在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以及共同犯罪的認定上還存在偏差。這些問題都影響了輕傷害案件的辦案質效。

《意見》稱,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努力讓民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輕傷害案件的依法妥善處理,直接關係到人民羣衆對公平正義的感受,關係到人民羣衆的法治獲得感。

最高檢、公安部經充分研究,聯合發佈《意見》。並徵求了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法、司法部等有關部門,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注重從實際出發,既保持與大陸《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一致性、協調性,又注重借鑑吸收基層經驗做法,該明確的明確,該細化的細化,力求務實管用;強調以寬嚴相濟爲指導,規範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明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認罪認罰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的,應當儘量從矛盾化解、分化犯罪、減少對立、促進和諧角度規範適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依法不捕,能不訴的依法不訴,能不押的依法不押。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嚴重影響人民羣衆安全感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決定不起訴的,也要根據案件不同情況,依法落實不起訴後非刑罰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