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院16日晚間裁定羈押楊姓男子。(本報資料照片)
大社區殺人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聲押楊姓男子,法官訊問後,認爲被告除了犯殺人罪外,還爲躲避查緝遮掩車牌、清洗兇刀等,有逃亡與湮滅證據之虞,因此裁定羈押楊男。
橋頭地院16日晚間說,法官訊問後,認爲楊姓男子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衡量他所涉殺人罪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刑非輕,且楊男坦承,爲躲避查緝而遮掩機車車牌、回家中更換衣物、清洗兇刀,還到賓館躲藏。
法官認爲,從這些行爲上看來,楊姓男子有爲脫免罪責而逃亡及湮滅證據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的羈押原因,並有羈押的必要,因此予以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