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出生2周男嬰 狠父更審改依殺人罪重判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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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性前科的林姓男子,前年因出生10多天的兒子哭鬧,他竟活活打死再依民間信仰嬰屍上蓋上紅色符印後,謊稱男嬰是意外死亡,歷審依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將他判刑18年,撤銷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改依殺人重判19年。可上訴。

48歲的林姓男子因強制性交罪將判刑10年,他出獄後與郭女桃園同居,並在2018年3月生下1子,他因出生約2周的男嬰深夜哭鬧,竟用手狂毆其頭部至男嬰傷重停止哭鬧,不久,幼子因硬腦膜下腔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腦損傷而死亡。

林男將幼子的肚子蓋上紅色符印後,南下到他父母位於嘉義市住處希望對方協助處理,他的父母因見男嬰已明顯死亡於是要求林男儘速將男嬰帶回桃園就醫,林男送往醫院後,在檢察官相驗時,還騙稱男嬰不慎在澡盆摔落死亡,檢方解剖後發現林的犯行

一、二審認爲,林男與郭女發生爭吵,而怒火中燒而毆打男嬰,是因情緒控制能力不佳,一時情緒失控毆打男嬰致死,依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將他判處18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認爲,林男知道嬰兒頭骨脆弱,卻因情緒欠佳且不耐吵鬧,憤而毆打幼子頭頂用力拍打臉頰,且知道幼子狀況有異仍未送醫,他雖無殺人之直接故意,但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林男本意,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構成殺人罪。

更一審認定,男嬰固因年幼無法言語傳達痛苦求生意念,然其遭受林男毆打之瀕死喘息與呼吸心跳漸弱之過程,俱屬短暫生命歷程中之痛苦紀錄,林的行爲實屬殘忍,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刑19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