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五法上路 網路詐騙平臺連坐

金管會指出,有鑑於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爲減少民衆因誤信網路有價證券投資廣告遭受詐騙的情形,金管會研議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該案已在今年5月30日立法院會議三讀通過,並經總統以公佈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有三大項,分別是:一、明定非屬特許事業者從事網路有價證券投資廣告的禁止行爲及要求刊播網路有價證券投資廣告應採「實名制」。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不得有六種行爲,包括使人誤信經覈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爲;有保證獲利之表示;以推薦或過去績效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招攬或引誘投資;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爲。

二、實名制及下架機制。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若於刊登或播送後,才知有不應刊登或播送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爲其他必要的處置,即廣告限期下架。三、若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導致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網路平臺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若社羣媒體拒不下架可開罰。

金管會指出,網路平臺業者對於所刊播的網路有價證券投資廣告應落實事前審查,如於刊播後始發現廣告有違規情形,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將違規廣告儘速下架,以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