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新四法」納管幣商 金融、電信業者沒通報可罰200萬

政院一再宣示打詐決心。圖爲院長陳建仁(資料照)

行政院會今通過「打詐新四法」,金管會將納管虛擬資產帳,同時導入刑責,若虛擬幣商或第三方支付業者未完成能量登錄,卻仍提供服務,可處2年以下徒刑。(蔡雯如攝)

行政院會今通過「打詐新四法」,金管會將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及虛擬資產帳同時納管,建立照會同業機制、通報機制、金警聯防機制、被害人遭詐匯出款項之返還機制,其中在「洗錢防制條例」也規範未完成務能量登記或登錄,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萬罰金。

就照會同業機制,金管會表示,將透過照會同業機制,匯出行(轉出行)就匯款資金異常情形,可向匯入行(轉入行)確認相關資訊,提早攔阻不法金流。

就建立通報機制,金管會說,明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得采取相關控管措施並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有助有效查證,遏止不法交易。

針對目前遭詐款項持續匯出至第2層等帳戶,金管會說,未來金融機構將配合司法警察機關的通知辦理後續警示或解除控管,及時阻斷犯罪集團之資金流竄。

另外,若有被害人被詐騙,匯出款項,金管會也指出,銀行得依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儘速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以保護被害人權益。

專法明定金融、電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業者的防詐責任,以及須負起識詐宣導工作,若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等,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罰鍰提高5倍

不過,爲鼓勵業者全力阻詐,金管會也提供免責條款,免除其保密義務,以及造成客戶或第三人損害之賠償責任。

對於外界關注的幣商管制,法務部補充,未來朝3方向納管,第一、未經登錄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第二、幣商管制包含事業和個人,而國內幣商要能量登錄、國外幣商則須落地或進行分公司登記,否則也是依照洗錢防制法2年徒刑處理。

金管會表示,監管部分,針對虛擬資產投資和支付相關主管機關有設置10大要點,所有幣商申報會審查事業管控機制,幣商公會也將成立,除了金管會內部要求管理外,也會借重會計師一同管理,除入刑法,強力要求規範外,內部管控上,金管會也會加強。

針對幣商數量,金管會補充,現在大概有60、70家,經過洗錢防制條例審查的有2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