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退休年齡如何確定?彈性退休如何實施?三部門答問來了
新京報訊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印發《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同志就《暫行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這個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答: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按照自願、彈性原則,穩妥有序推進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職工可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或彈性延遲退休。實施彈性退休,是我國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有利於適應勞動者多樣化需求,滿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改革實施後,職工的退休年齡由原來的一個剛性節點,拓展成爲一個彈性區間,增加了職工對退休年齡的選擇權。爲落實好自願、彈性原則,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執行好《決定》提出的彈性退休政策,三部門制定了《暫行辦法》,明確了彈性退休辦理程序、權益保障等內容,對優化社保經辦服務提出了要求。
問:彈性退休年齡如何確定?
答:堅持自願、彈性,是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的重要原則。職工在《決定》明確的法定退休年齡的基礎上,可以選擇彈性提前或彈性延遲退休。《暫行辦法》規定,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女職工50週歲、55週歲及男職工60週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比如,某男職工,1972年9月出生,《決定》實施後法定退休年齡爲62週歲,若滿足最低繳費年限,那麼可以在60週歲至62週歲之間選擇彈性提前退休。若該職工沒有選擇彈性提前退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62週歲時,可以退休;如果所在單位與其協商一致,還可以在62週歲至65週歲之間彈性延遲退休。
問:《暫行辦法》在彈性提前退休辦理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暫行辦法》規定,職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這一規定主要基於兩點考慮:一方面,明確告知形式爲“書面”,以確保彈性提前退休爲職工本人真實意願;另一方面,明確提前告知的時間,便於用人單位在人員安排上有所準備。
問:《暫行辦法》在彈性延遲退休辦理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暫行辦法》提出,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後,不再延長。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延續。這些規定體現了雙方協商一致,保障了彈性延遲退休期間的勞動者權益,也有利於穩定用人單位和職工預期。同時,《暫行辦法》規定,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問:職工選擇彈性退休時,最低繳費年限如何確定?
答:根據《決定》要求,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考慮到改革實施過程中,在不同年度退休,最低繳費年限會有差異,《暫行辦法》根據彈性退休政策對此規定進一步予以明確、細化,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達到其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
問: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彈性退休在程序上有什麼要求?
答:爲落實從嚴管理幹部要求,《暫行辦法》規定,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彈性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批同意。
問:《暫行辦法》在職工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社保經辦服務等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所在單位應不晚於職工退休時間當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如實提供退休時間申請書等材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進行審覈。職工從審覈通過的退休時間次月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探索擴展退休服務,主動爲臨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供關於辦理退休手續的預先指導和提前受理等服務。
問:根據《暫行辦法》相關要求,社保經辦服務將做哪些方面的優化調整?
答:人社部門將通過社保經辦服務模式創新,不斷促進社保經辦服務持續優化。一是大力推進“退休一件事”工作。組織各地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強化跨部門政策、業務、系統協同和數據共享,實現退休相關聯辦事項“一表申報、一窗受理、一網通辦”,提升用人單位和羣衆獲得感。二是逐步開展退休提醒服務。主動對接臨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前提醒參保人員可以考慮選擇退休時間,告知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流程和渠道。三是逐漸推開退休預先服務。提前受理臨近退休人員提出的相關檔案信息審覈或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歸集等業務申請,方便參保人員提前瞭解自己歷年的參保繳費情況。
《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今起實施
編輯 劉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