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酒駕,春節期間照查!公職人員酒駕如何處分?

(原標題:黨員幹部酒駕,春節期間照查!公職人員酒駕如何處分?)

春節假期,酒駕醉駕行爲容易多發。爲防範酒駕醉駕肇事肇禍,日前,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在春節前、春節假期、春節後開展三批次全國集中整治行動,零容忍嚴查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爲。

嚴查黨員幹部酒駕

多地也嚴查黨員、公職人員酒駕問題。

據云南省紀委監委網站11日消息,今年春節期間第五批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酒駕、賭博和違規使用公車、私車公養問題被曝光。

在“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酒駕問題”部分,通報提到:

(一)王永傑,中共黨員,紅河州屏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24年2月1日15:20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二)陶成貴,中共黨員,昭通市彝良縣海子鎮花園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主任,2024年2月8日11:15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此前,雲南省已連續三年在春節期間集中通報酒駕等典型案例,今年是這一行動的第四年。

2月12日,雲南省紀委監委再次發佈公告稱,雲南省紀委監委從2024年2月7日至16日,連續10天採取“先曝光、後覈查、再處理”的方式,對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酒駕、賭博和違規使用公車、私車公養問題進行集中通報曝光。

在“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酒駕問題”部分,通報提到:

(一)禿鑫,中共黨員,昆明市晉寧區夕陽鄉黨建辦工作人員,2024年2月5日02:00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二)唐順發,中共黨員,普洱市江城縣康平鎮兩棵樹小學黨支部書記,2024年2月8日9:30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通報典型案例加強警示

爲了加強警示教育,有的地方在春節假期公佈了黨員幹部往年酒駕醉駕的典型案例。

2月11日,廣東惠州仲愷高新區紀委監委官方微信“仲愷清風”發佈消息,通報6起黨員幹部酒駕醉駕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原仲愷高新區政法信訪辦公室楊志明醉酒駕駛問題。2022年8月4日,楊志明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經鑑定,楊志明的血液乙醇含量爲153.23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2023年9月26日,法院認定楊志明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楊志明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2023年11月17日,楊志明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二、仲愷高新區東江科技園團委副書記蘇冠酒後駕駛問題。2023年9月16日,蘇冠飲酒後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爲56mg/100ml,屬於酒後駕駛。2023年9月18日,公安機關對蘇冠作出罰款2000元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23年12月7日,蘇冠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三、仲愷高新區惠環街道平南村治安聯防隊隊員童耀文醉酒駕駛問題。2022年5月20日,童耀文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與他人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經交警部門認定,童耀文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抽血鑑定,童耀文的血液乙醇含量爲120.45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法院判決童耀文犯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童耀文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千五百元。2023年9月27日,童耀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四、惠州市仲愷城發建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術部項目負責人李偉醉酒駕駛問題。2022年11月22日,李偉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經血液乙醇含量檢驗,結果爲138.64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2023年3月17日,檢察院對李偉作出不起訴決定。2023年6月29日,李偉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五、惠州市仲愷高新區仲愷中學教師楊鎮文醉酒駕駛問題。2021年9月29日,楊鎮文飲酒後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就醫時,與一小轎車發生追尾碰撞。經交警部門認定,楊鎮文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抽血鑑定,楊鎮文的血液乙醇含量爲148.74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2022年9月20日,檢察院對楊鎮文作出不起訴決定。2022年12月20日,楊鎮文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六、仲愷高新區大數據中心主任張富榮醉酒駕駛問題。2021年12月8日,張富榮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經鑑定,張富榮的血液乙醇含量爲90.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2022年5月12日,檢察院對張富榮作出不起訴決定。2022年12月30日,張富榮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

黨員公職人員酒駕如何處分

黨員公職人員發生醉駕行爲,應如何適用條規和確定處分檔次?

2月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文:爲嚴格規範、依紀依法辦理黨員、公職人員醉駕案件,結合工作實踐,我們對黨員、公職人員發生醉駕行爲如何適用條規和確定處分檔次進行了認真研究,並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見,供工作中參考。

一是因構成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照判決、裁定、決定生效時間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二是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照判決、裁定、決定生效時間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以上處分。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2種情形中,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已綜合考慮駕駛動機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故在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時不宜再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關於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規定。

三是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按照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具有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理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即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已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但同時應當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相應情形給予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具有上述情形,紀檢監察機關認爲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可以根據生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立案覈實並綜合考慮被審查調查人的主觀動機、態度認識等因素,按照醉駕行爲發生時間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給予相應黨紀政務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黨員、公職人員發生醉駕行爲,除對其醉駕行爲按照規定處理外,如果查實同時存在違規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等問題的,應當合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