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詐騙集團提款車手 男5天賺1.4萬遭判3年
彰化縣25歲張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當提款車手,2017年底與另名17歲少年,陸續在臺中市、彰化縣多數ATM提領走被害人的匯款,短短5天陸續提領53.6萬元,賺得1.4萬多元,仍被檢警盯上逮捕,彰化地院近日審結,依加重詐欺罪判處應執行3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張男2017年12月間成爲車手,詐騙集團以電話各種說詞詐術,讓人接電話後陷於錯誤後匯款,被害人多達57人,張男在與另名少年自12月13日起至17日間自人頭帳戶中將款項領出,提領地點遍佈臺中市區、溪湖、彰化、田中與員林等;2人最後被檢警鎖定後查緝,並於同年月26、27日2天陸續遭警方查獲落網。
該詐騙集團組織縝密分工精細,檢警查扣2名車手行動電話通聯與社羣對話,發現張男還曾與友人聊天時提及,「我要換公司了,這間趴數太少,才2%而且又累,另一間4%」等語;檢警與法官據此認定、估算張男擔任5天車手,犯罪所得應爲10722元,另作爲司機接送另名少年的日薪共4千元,合計1.4萬元。
審理法官認爲,張男正值青年,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提領詐欺贓款車手,因此獲取報酬,價值觀顯有偏差,犯後自白卻又未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刑法加重詐欺罪、一罪一罰,分別判處1年2月至1年3月不等,57罪合併應執行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