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自主決定碩博士畢業,監督規範也得跟上

作者:澎湃評論員 李勤餘

針對有人大代表“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自主權建議教育部近日表示,建議對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具有很大啓發,教育部將充分採納。這一消息引發關注。

“研究生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這是教育部早在2018年就明確表態的。不過現實中,研究生能否畢業和拿到學位,還要通過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審覈。這一制度設計,有權力制衡的考慮和作用。但要承認,賦予導師決定研究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有利於增強師生的科研自主性。畢竟研究生的學術科研能力到底如何,導師最有發言權。人大代表的建議,具有正當性科學性。教育部的迴應,也釋放了積極信號

但從網友們的反饋來看,社會對此有不小的疑慮。近年來,一些導師與學生之間的衝突事件時有發生普遍現象是,導師讓學生過度參與與學業無關的私事雜事,擠壓學生搞學術科研的時間,影響其學習效果和畢業進度,侵害了學生正當利益。這些都直指“導師權力過大”的癥結。即便現在導師未被完全賦權決定學生能否畢業,但研究生論文選題、寫作、發表等諸多環節,都離不開導師的直接參與;研究生能否畢業,導師有很大的話語權

在此背景下,賦予導師決定學生能否畢業這種“生死大權”,相應的約束規範勢必要跟上,方能兼顧對學生權益的保障。

教育部門顯然意識到了這一點。今年下半年,教育部將印發《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爲準則》。內容包括明確規定研究生導師要正確履行指導職責,遵循研究生教育規律人才成長規律,因材施教合理指導研究生學習、科研與實習實踐活動;綜合開題、中期考覈關鍵節點考覈情況,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議等。

目前披露的上述信息,多側重於“導師要做什麼”。從充分保障權力制衡的角度,或也還需要一份“導師不能做什麼”的紅線清單,讓師生雙方對導師自主權有更明確的邊界感和執行參考,切實改變研究生淪爲導師個人打工者”的現象。再者,對“決定研究生能否畢業”,應有清晰的客觀評價標準,防止導師個人過界主觀操作。另外,應該建立暢通的申訴渠道,防止導師自主權異化爲不可商榷、不能更改的“一錘定音”。

除了強化對導師的直接監督,也有必要考慮導師的退出機制。更大的自主權,就意味着對導師德行和能力的更高要求。現實中,多數導師是“終身制”,這不利於倒逼導師個人學術科研和教育教學水平的提升,也可能會對其行使權力帶來消極影響。目前,已有地方作出探索。如上個月,安徽出臺規定,明確建立導師動態調整和退出機制,根據導師崗位考覈結果,每年動態調整的導師比例不低於2%。在導師權力擴容的情況下,這樣的改革是否有必要推廣,值得思考。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導師自主權同樣如此。它一端關係到導師和研究生之間能否形成現代的、健康的師生關係,充分保障學生權益,一端攸關研究生培養質量和科研學術質量,哪一端都不容疏忽。一言以蔽之,賦予導師更大自主權的同時,必須對導師套上監督和規範的“緊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