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三讀通過 避免適用範圍被不當擴大
由於現行《地方稅法通則》法條的規範不夠明確,可能導致地方稅適用範圍被不當擴大,進一步引發爭議,影響地方政府對租稅的調整與實施。爲避免此類問題,並確保地方稅制度的合理運作,立法院會13日三讀通過,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進一步明確規範。(摘自立法院直播)
由於現行《地方稅法通則》法條的規範不夠明確,可能導致地方稅適用範圍被不當擴大,進一步引發爭議,影響地方政府對租稅的調整與實施。爲避免此類問題,並確保地方稅制度的合理運作,立法院會13日三讀通過,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進一步明確規範。
根據我國現行的地方稅制度,地方稅可分爲兩類,一類是由中央立法規定的稅目與稅率,另一類則是由地方依自治權自行制定的稅種。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的立法精神與相關說明,所規範的地方稅,是指由中央訂定稅率的稅項,與地方基於自治權力所設定的稅種無關,國民黨立委提出修正,於原條文加入「中央立法所定」,避免因法條文字表達未盡明確,致衍生出不當擴大適用的爭議。
三讀條文明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爲了辦理自治事項及充裕財源,除了印花稅與土地增值稅之外,可針對中央立法所定的地方稅稅率(或稅額)上限,在30%的範圍內進行調高。此修正將有助於減少爭議,並增強地方政府的財政靈活性。